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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產業動態

電廠「電協金」新增離岸風電 綠能收入挹注地方

經濟部於今(7)日發布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簡稱電協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電協金是依照排放係數訂出每度電應撥付的金額,其中七成撥付給地方政府,三成供專案使用,本次新增「離岸風電廠」分配比例,包含電廠所在縣市政府10.5%、發電設施所在地「漁會」占38.5%、陸域變壓設施所在地公所21%。

依據「電業法」第65條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的電力度數,每年提撥一定比例,設置電協金,兼顧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的發展與居民福祉,每度提撥金額包括:燃煤0.024元,燃油0.22元。燃氣、抽蓄及慣常水力、離岸風電0.018元,陸域風電0.012元,太陽光電0.006元。

經濟部表示,現行電協金辦法於2019年4月16日訂定發布,不過訂定時,沒有列入離岸風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相關規定,本次增訂第6條之1與修正第9條條文,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的比例及其相關規定,以及強化電協金運用之管理與監督機制,並搭配5月26日公告的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共同執行運作。

新規定上路後,離岸風電提撥的電協金,區分為補助型70%及專案型電協金30%。其中,補助型電協金占比70%,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總電協金的10.5%,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漁會占38.5%,陸域變壓(開閉)設施所在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占21%。

漁會補助型電協金,應開立漁會電協金帳戶存管,由漁會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電協金運用規劃;管理委員會成員並納入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代表。同時,明定漁會補助型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事漁業的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並且,接受電協金分配的對象須於每季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

經濟部表示,未來新設置的離岸風電開發均需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至於目前已完工商轉或正在設置中的風場,如已訂有相關書面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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