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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辦法

壹、背景說明

  「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以下簡稱本專區)於109年12月落成,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綠能建設項目之一。本專區內規劃設置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及認證中心、海洋科技產業創新研發中心 (以下簡稱兩中心),預計將成為離岸風電海事工程暨海洋科技工程人才訓練中心、海洋科技產業化平台及海洋材料應用實證場域。

貳、申請對象

  經管理機關核准進駐之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在本專區從事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相關業務之法人及其他經管理機關同意進駐本專區之單位。

參、進駐申請程序

進駐評選說明
  本專區各式空間租用之申請,依進駐特性共分為「技術研發與推廣」及「其他」二類,進駐類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評選重點、及進駐期程等相關重點請詳附表。相關評選項目及原則如下:

  • 公開原則:透過大眾及專業的平面與電子媒體刊登廣告,藉由專訪與簡介、舉辦推廣說明會,以及設置官方網站與專線服務電話,公告各項活動訊息。
  • 應備文件:申請表及資格證明文件,詳細內容請參見附表。
  • 評選程序:第一次進駐採公開徵件、批次評選方式進行。之後採可進駐空間公開於官方網站供查詢選定、並以隨到隨審個案評選方式進行。
  • 評選結果:評選通過案由管理機關發文通知,申請人應於發文日(含)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因故無法於前開期間內完成簽約,應於期間屆滿前十日內,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該期間。展延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且以一次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完成簽約程序且未申請展延者,或申請展延未通過,或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簽約者,取消該次進駐資格。

肆、進駐管理措施

  • 簽訂契約
    本專區各式空間租用進駐,經各方同意後,應簽訂租賃契約。一方欲變更契約時,須與他方協議後另訂或修訂契約。
  • 租用管理
    • 租用本專區各式空間,應遵守政府之工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
    • 租用本專區各式空間,若發生損害情形時,管理機關得依據契約求償。
    • 派駐人員,指進駐對象聘任員工。派駐人員使用本專區之圖書、餐飲、住宿、休閒等設施應依個別收費標準付費。
    • 租用本專區各式空間,不得自行變更門禁系統、門鎖或鑰匙。
    • 限期遷出
      • 進駐對象遷出時機,包括下列情形:
        A.契約期滿離駐。
        B.契約終止。
        C.契約解除。
      • 進駐對象限期遷出以完成場地復原、借用物品及證件歸還、各項費用結清等為要件。場地如有遺留任何物品,進駐對象同意放棄其所有權,任憑管理機關處置。
      • 進駐對象所租用之空間,管理機關得給予七個工作日之搬遷寬限時間,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
      • 管理機關、進駐對象得就已簽訂之租賃契約進行公證,由進駐對象負擔相關費用。
    • 租用空間使用變更
      • 變更契約中所載租用空間之用途與配置,應事先向管理機機關提出申請。
      • 租用空間變更用途之行為,不得有危害租用空間之工程結構、安全負載與工業安全等情況。
      • 租用空間變更用途之工程行為,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實施。
    • 進駐對象登記設址
      • 為協助解決進駐對象設址並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需求。
      • 申請對象:經審核通過進駐本專區之技術研發與推廣廠商,營利事業申請登記項目為研究發展服務業。
      • 因進駐而發生空間租用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進駐對象依租用坪數自行負擔。
  • 派駐人員管理
    • 派駐人員與本專區管理機關無僱傭、委任或其他直接之勞雇法律關係。進駐對象應為其派駐人員辦理勞健保及相關應辦事項。
    • 派駐人員於派駐期間,除進出本專區應遵守門禁管理,使用各種設施時亦應遵守相關規定。
  • 協調
    • 任一方對本專區相關管理規定有疑義時,得由管理機關視需要召集相關單位舉行協調會議協調解決。
    • 經協調會議達成之協議,各方應予遵守執行。
  • 儀器設備使用
    • 本專區得依需要,提供儀器設備予進駐對象使用。
    • 進駐對象之儀器設備得開放使用,其所有或管理者,應自訂使用收費標準。

伍、諮詢窗口

聯絡窗口:張博雅
聯絡電話:+886-7-698-8899 #7207
聯絡信箱:poya@mail.mirdc.org.tw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陸、其他

本專區之管理機關保留變更及解釋本須知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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