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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辦法

壹、背景說明

  配合國家發展綠能政策目標,行政院於106年核定設置「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以下簡稱本專區),建置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及認證中心、海洋科技產業創新研發中心及離岸工程中心,協助離岸風電與海洋科技產業建立海洋科技產業自主研發能量,培育離岸風電海事工程相關人才。

貳、申請對象

  經管理機關核准進駐之生活服務輔助性或專業服務之事業、在本專區從事離岸風電、海洋科技相關業務之法人及其他經管理機關同意進駐本專區之單位。

參、管理機關及管理單位

  • 管理機關:經濟部能源署。
  • 管理單位: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管理單位如有變更時,管理機關得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進駐本專區之單位。

肆、進駐申請程序

進駐評選說明
  本專區各式空間租用之申請,依進駐特性共分為「技術研發與推廣」及「生活機能、專業服務及其他」二類,進駐類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評選重點、及進駐期程等相關重點請詳附表。相關評選項目及原則如下:

  • 公開原則:透過大眾及專業的平面與電子媒體刊登廣告,藉由專訪與簡介、舉辦推廣說明會,以及設置官方網站與專線服務電話,公告各項活動訊息。
  • 應備文件:申請表及資格證明文件,詳細內容請參見附表。
  • 評選程序:
    • 可進駐空間公開於官方網站(https://www.mtic.org.tw)供查詢。
    • 採公開徵件、隨到隨受理、每季(3、6、9、12月)底截止收件、批次評選為原則,評選項目及評分比重參見附表。
    • 由管理機關發文通知評選結果。
  • 評選結果:評選通過案由管理機關發文通知,申請人應於發文日(含)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因故無法於前開期間內完成簽約,應於期間屆滿前三日以上,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展延該期間。展延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且展延申請以一次為原則。未於前述期間內完成簽約程序且未申請展延者,或申請展延未通過,或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簽約者,取消該次進駐資格。

伍、進駐管理措施

  • 簽訂契約
    本專區各式空間租用進駐,經管理機關同意後,應簽訂租賃契約,並由雙方會同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用由進駐單位負擔。
  • 租用管理
    • 租用本專區各式空間,應遵守政府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相關規定。
    • 租用本專區各式空間,若發生損害情形時,管理機關得依據契約求償。
    • 派駐人員,指進駐單位聘任員工。派駐人員使用本專區之圖書、餐飲、住宿、休閒等設施應依個別收費標準付費。
    • 租用本專區各式空間,不得自行變更門禁系統、門鎖或鑰匙。
    • 進駐單位限期遷出
      1. 遷出時機,包括下列情形:
        A.契約期滿離駐。
        B.契約終止。
        C.契約解除。
      2. 限期遷出以完成場地復原、借用物品及證件歸還、各項費用結清等為要件。場地如有遺留任何物品,進駐單位同意放棄其所有權,任憑管理機關處置。
      3. 所租用之空間,管理機關得給予七個工作日之搬遷寬限時間,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
    • 租用空間使用變更
      1. 變更契約中所載租用空間之用途與配置,應事先向管理機機關提出申請。
      2. 租用空間變更用途之行為,不得有危害租用空間之工程結構、安全負載與工業安全等情況。
      3. 租用空間變更用途之工程行為,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實施。
    • 進駐對象登記設址
      1. 為協助解決進駐單位設址並申辦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需求。
      2. 申請對象:經審核通過進駐本場域之技術研發與推廣廠商,營業項目為研究發展服務業。
      3. 因進駐而發生空間租用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進駐單位依租用坪數自行負擔。
  • 派駐人員管理
    • 派駐人員,指進駐單位聘任員工。派駐人員與本專區管理機關無僱傭、委任或其他直接之勞雇法律關係。進駐單位應為其派駐人員辦理勞健保及相關應辦事項。
    • 派駐人員於派駐期間,除進出本專區應遵守門禁管理,使用各種設施時亦應遵守相關規定。
  • 協調
    • 任一方對本專區相關管理規定有疑義時,得由管理機關視需要召集相關單位舉行協調會議協調解決。
    • 經協調會議達成之協議,各方應予遵守執行。
  • 儀器設備使用
    • 本專區得依需要,提供儀器設備予進駐對象使用。
    • 為促進專區資源有效利用,鼓勵進駐單位之儀器設備得自訂使用收費標準,供各界共享使用。

陸、諮詢窗口

聯絡窗口:張博雅
聯絡電話:+886-7-698-8899 #7207
聯絡信箱:poya@mail.mirdc.org.tw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柒、其他

本專區之管理機關保留變更及解釋本須知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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